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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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4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27 10: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20022114063X1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华小旭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使用的型号为OptimaXR240amx的数字化移动式摄影X射线机,属Ⅲ类射线装置,现场开机使用,该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开始使用,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8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8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3、2021年8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你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已开始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一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