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4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27 17:2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AMBU95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花城路西延段十字

法定代表人:王高

我局于2021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铜川玉皇阁二号桥及引线项目由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为道路建设工程。该项目弃土场设立于铜川市新区坡头镇尤家咀村,土方及弃土场工程由陕西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建设。该分包公司在土方装卸,拉运过程未采取喷淋或喷雾,车辆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中共铜川市委关于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问题的交办单》(铜督专函〔2021〕082号),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1年8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3.2021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4.2021年8月3日,弃土场现场照片1张,8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违法情况;

5.2021年6月2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现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问题通知书(存根)》(铜新环责通(2021)8号),证明自由裁量依据;

6.《铜川市玉皇阁二号桥及引线工程施工合同书》,证明施工方情况;

7.《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证明施工方情况;

8.《授权委托书》,证明法人授权情况;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你单位“弃土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1年9月13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次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责令陕西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应对陕西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从重处罚的情节〕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五)对违法行为不主动整改,或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或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2021年7月21日,新区分局向陕西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发《现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问题通知书》责令治理扬尘污染,鉴于陕西开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不主动整改,并造成群众投诉,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你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