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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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4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27 17:2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于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鱼池村与陈坪村交界处设立2号弃土场,作业过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针对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调取了以下证据为凭:

1.铜川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问题的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1年8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3.2021年8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1年8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违法情况;

5.《华能铜川电厂铁路专用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违法事实;

6.2021年8月18日,《群众上访记录》,证明自由裁量依据;

7.《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授权情况;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你单位“弃土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1年9月13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责令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从重处罚的情节〕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五)对违法行为不主动整改,或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或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鉴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违法行为不主动整改,造成群众反复投诉。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