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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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4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14 15: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于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鱼池村与陈坪村交界处设立2号弃土场,作业过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针对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调取了以下证据为凭:

1.铜川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问题的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1年8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3.2021年8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1年8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违法情况;

5.《华能铜川电厂铁路专用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违法事实;

6.2021年8月18日,《群众上访记录》,证明自由裁量依据;

7.《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授权情况;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弃土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责令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按照《华能铜川电厂铁路专用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3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