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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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3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01 15: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金鑫琳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8ACR6J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镇白草坡村一组36号

法定代表人:屈忠玉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冶坪煤矿临时排矸场管理运维期间,对矸石堆北侧边坡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7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7月27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7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0年5月26日,《陕西美鑫矿业公司冶坪煤矿矸石山管理协议》,证明你单位与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关系,事实违法行为责任;

5.2021年7月26日,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督专函〔2021〕054号》,证明案件来源;

6.2021年4月7日,《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7.2006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1年8月20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规定,你单位“物料露天堆放”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应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未覆盖煤矸石面积较大,且导致降雨天气雨水直接冲刷煤矸石产生煤水。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1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