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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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3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8-23 11:2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金鑫琳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8ACR6J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镇白草坡村一组36号

法定代表人:屈忠玉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冶坪煤矿临时排矸场管理运维期间,未及时清理临时排矸场排水渠沿线沉淀池,导致排矸场产生的部分煤水未经沉淀处理,进入沮河上游河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7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7月27日,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7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0年5月26日,《陕西美鑫矿业公司冶坪煤矿矸石山管理协议》,证明你单位与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关系,事实违法行为责任;

5.2021年7月26日,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督专函〔2021〕054号》,证明案件来源;

6.2021年4月7日,《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7.2006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安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理临时排矸场排水渠底部沉积物及沿线沉淀池淤泥,确保沉淀效果,采取措施防止强降雨导致含煤水进入河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0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