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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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环责改字〔2021〕3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8-23 16: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金鑫琳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8ACR6J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镇白草坡村一组36号

法定代表人:屈忠玉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冶坪煤矿临时排矸场管理运维期间,对矸石堆北侧边坡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7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7月27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7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0年5月26日,《陕西美鑫矿业公司冶坪煤矿矸石山管理协议》,证明你单位与陕西美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关系,事实违法行为责任;

5.2021年7月26日,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督专函〔2021〕054号》,证明案件来源;

6.2021年4月7日,《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7.2006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8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对临时排矸场矸石堆北侧进行覆土、绿化,防止二次污染。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0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