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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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玉门村
法定代表人:王刚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矿区东北方向的排矸场堆积的部分煤矸石未采取黄土覆盖等防燃措施;排矸场顶部露天堆放的部分煤矸石未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7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事实;
2.2021年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7月13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现场违法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排矸场堆积堆放的煤矸石采取覆盖等防燃抑尘措施。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