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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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环责改字〔2021〕3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8-05 10: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永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056909264R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冯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冯少西

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铜川市耀州区永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对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阳极分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期间进行检修作业时,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经雨排口排入外环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5月18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违法、采样情况;

3.2021年5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1年6月1日,铜川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铜环监测字〔2021〕第026号),证明当日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阳极分公司雨水排口的生产废水与溢流至耀州区孝雷村漆水河河道的黄红色污水相一致。

5.2021年5月2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18日监测指令数据汇总表,证明铜川市耀州区永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将当日生产废水经雨排口进入园区管网,溢流至耀州区孝雷村漆水河河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排查问题、调整工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4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