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益鑫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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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区南区(铜川铝厂内) 法定代表人:周士均
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督察信访督办组转办《省委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投诉问题交办单》(铜耀环督〔2021〕3号)的问题线索010号。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8万吨铝合金棒加工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现场影像资料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向你公司下发了《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陕B环罚告字〔2021〕37号)和《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2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第(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C.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经调查你公司年产8万吨铝合金棒加工项目总投资额为29462630.86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总投资额的3%:捌拾捌万叁仟捌佰柒拾捌元玖角贰分(¥883878.92)。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