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天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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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生产路(东边第1家)
法定代表人:胡向东
我局于2021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运管的陕西冀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在正常运营期间出口车辆冲洗台未使用,出场车辆未经冲洗产生道路扬尘;停车场内未硬化地面上堆放有废弃的防风抑尘网、轮胎、滤芯等固体废弃物,未采取规范的防护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7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7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7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4.2020年3月6日《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5.2006年6月8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信息;
6.2021年6月1日《委托合同》,证明你单位与陕西冀东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关系,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21年7月26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7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行为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不规范”的行为应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因停车场位于S1591926大气热点网格内,位置较敏感,为起惩处教育作用,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因停车场堆放的废弃防风抑尘网、废旧轮胎、废滤芯、废弃软管及塑料等固体废弃物不具有易流失、易扬散等特性,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对你单位“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不规范”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