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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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2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7-06 16:5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中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6X7DHU57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教场坪村草滩组0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锋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固体废物,部分煤矸石未按照标准贮存于煤矸石堆场;井下污水处理站脱水污泥露天堆放未覆盖。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3月30日,电话记录和现场照片,证明上级交办及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4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1年4月7日,现场照片,证明整改情况及自由裁量依据;

5.2020年10月1日,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置运营协议,证明违法责任主体;

6.下石节煤矿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运营台账,证明铜川中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下石节煤矿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运营情况;

7.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基本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21年7月1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7月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固体废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对应基准,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具体基准,针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应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煤矸石已清理,脱水污泥已覆盖,环境影响较小,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5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