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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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2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29 16:4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中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6X7DHU57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教场坪村草滩组0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锋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固体废物,部分煤矸石未按照标准贮存于煤矸石堆场;井下污水处理站脱水污泥露天堆放未覆盖。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3月30日,电话记录和现场照片,证明上级交办及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4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1年4月7日,现场照片,证明整改情况及自由裁量依据;

5.2020年10月1日,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置运营协议,证明违法责任主体;

6.下石节煤矿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运营台账,证明铜川中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下石节煤矿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运营情况;

7.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基本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制定固危废管理方案,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巡查,确保固危废管理安全、规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