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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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2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7-07 10:5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200435251335Q

地址: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丁治国

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和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医院工作人员孙悦、吴俊芳无证操作射线装置,医院未对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3、2021年6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你单位“射线装置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你单位“未对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涉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监测规范,对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监测、报告的,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责令你单位一是立即将无证操作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二是按照相关监测规范,定期对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建立台账;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