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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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2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7-15 10:3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200435251335Q

地址:铜川市新区长虹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丁治国

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和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医院工作人员孙悦、吴俊芳无证操作射线装置,医院未对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5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3、2021年6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2021年7月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1年7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权利。

你单位“射线装置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的规定。

因为《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没有相对应的规范,铜川市中医医院“射线装置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结合具体行为情节,应处1.1万元罚款。

你单位“未对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涉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监测规范,对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监测、报告的,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十六项“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类”第七类“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报告的”的相关规定,铜川市中医医院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未开展监测;未建立监测档案”的情形,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结合铜川市中医医院具体行为情节,应处2.1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4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