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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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2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7-05 10:1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洁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570687561M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铁诺小区32#-2-101

法定代表人:罗新胜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管理期间,因运维管理不当导致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C线窑尾烟尘检测仪不正常运行,造成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C线窑尾部分时段烟尘数据异常。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6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6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1年6月2日《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检修记录表》,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5.2020年12月20日《CEMS系统委托运营合同》,证明你单位与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合同关系,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6.2021年6月2日烟尘排放连续监测报表和曲线图,证明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C线窑尾烟尘数据异常情况;

7.2021年6月3日《授权委托书》、6月21日《任职证明》,证明被调查人与你单位关系;

8.2021年4月15日《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维护,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稳定传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