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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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2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7-01 10:1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广积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204MA6TLW4U7W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五台村7组52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东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分包铜川医康创谷科技园项目挖土、内倒、素土、挤密桩等施工,2021年6月3日进行土方作业,灰土拌合过程中,未采取雾炮喷淋、遮盖等抑尘措施,作业过程有扬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1年6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违法情况;

4.《桩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明法律关系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2021年6月17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1年6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扬尘措施,以及违反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应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 “当事人属于初犯的 处一万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为初犯,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30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