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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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2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30 10:1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78526C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文景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广林

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承建的海林雅苑项目工地进行涉土作业时,配备的喷淋设施和活动雾炮机均未开启,工地内有扬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1年4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违法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

2021年6月17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1年6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在《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相对应自由裁量。鉴于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保障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为督促该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现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9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