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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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2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28 09: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贵鹏建德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712CXT1J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华原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辉辉

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正于铜川中骏世界城商业项目建筑工地进行土方作业及外运,作业点配套雾炮机闲置未正常开启;工地无抑尘措施露天堆存石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4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铜川贵鹏建德建筑有限公司与铜川中骏世界城商业项目施工合同,证明被调查人与建筑工地关系;

5.4月28日、29日耀州预警发布的大风蓝色预警信息;

6.2021年3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责改通知书,证明违法事实,自由裁量依据。

铜川贵鹏建德建筑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铜川贵鹏建德建筑有限公司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从重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五)对违法行为不主动整改,或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或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铜川贵鹏建德建筑有限公司在扬尘治理方面历史问题突出,不主动整改。为督促该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玖万元整。

你单位“露天堆存石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治抛洒、扬尘”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应对铜川贵鹏建德建筑有限公司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你单位“露天堆存石粉”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节,为督促该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肆万元整。

2021年6月15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6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问题,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针对“露天堆存石粉”环境违法问题,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5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