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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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2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24 09:2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木子木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M457D

地址:铜川市新区长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松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承建的铜川市新区航天教育小镇项目建筑工地进行土方作业时,作业点配套雾炮机未开启;该项目工地露天堆存石灰。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3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3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1年1月2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铜环新改通〔2021〕1号),证明违法事实,自由裁量依据;

5. 2020年9月20日,铜川木子木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天赋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合同。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铜川木子木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1月27日,我单位就检查发现铜川木子木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铜川市新区航天教育小镇项目工地扬尘污染环境问题,下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铜环新改通〔2021〕1号)》,要求铜川市新区航天教育小镇项目工地严格落实湿法作业,2021年3月1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承建的铜川市新区航天教育小镇项目工地在涉土作业时未开启配套雾炮机,扬尘问题突出。鉴于该公司工地对违法行为不主动整改,扬尘问题反复出现。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从重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五)对违法行为不主动整改,或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或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为督促该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捌万元整。

你单位“露天堆存石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治抛洒、扬尘”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应对铜川木子木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1年1月27日,我单位就检查发现铜川木子木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铜川市新区航天教育小镇项目工地扬尘污染环境问题,下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铜环新改通〔2021〕1号)》,要求铜川市新区航天教育小镇项目工地对裸露黄土进行覆盖,2021年3月1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承建的铜川市新区航天教育小镇项目工地存在同类环境问题(露天堆存石灰)。鉴于该公司工地对违法行为不主动整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从重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五)对违法行为不主动整改,或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或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为督促该公司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捌万元整。

2021年6月15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问题,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针对“露天堆存石灰””环境违法问题,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3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