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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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2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6-18 17: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78526C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文景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广林

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承建的海林雅苑项目工地进行涉土作业时,配备的喷淋设施和活动雾炮机均未开启,工地内扬尘问题突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1年4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违法情况;

4.2021年4月30日,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铜川大风蓝色预警,自由裁量依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涉土作业开启配备的污染物处理设施,降尘抑尘。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7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