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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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1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3-29 17:1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盛世鑫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84RQ7H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

法定代表人:师瑞东

我局于2021年2月25日、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19号果蔬市场院内露天焚烧垃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2月25日,3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2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1年3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垃圾清理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处置。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