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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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3-18 17:0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78526C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镇

法定代表人:魏广林

我局于2021年3月8日,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通过雨水排放口向浊峪河排放工业废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3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3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3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铜川市新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交办浊峪河大桥附近商砼站污水排入河道问题的函》,证明案件来源,违法事实;

5.《铜川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技术分析报告(节选)》,证明浊峪河为II类水域,自由裁量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限于2021年3月26日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17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