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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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3-19 10:2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6981790T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中兴堤13号

法定代表人:梁峰

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月16日至1月19日出水排口总氮日均值超标3天,最大值28.934mg/L;化学需氧量超标2天,最大值56.241mg/L;氨氮日均值超标3天,最大值18.736mg/L,分别超过《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排放标准》(DB61/224-2018)A标准0.93倍、0.87倍、5.25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1月20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1年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责任;

4.2021年1月16日-19日,《铜川市污水处理厂生产情况记录表》,证明你单位具体超标时间、超标内容、日排放量;

5.2021年1月16日-19日,《铜川市污水处理厂水质在线监测记录》,证明你单位具体超标时间、超标内容;

6.铜川市污水处理厂出口水污染源水质自动分析仪更换验收专家意见,证明你单位水质在线监测自动分析仪数据真实有效;

7.2021年1月16-19日,铜川市岔口历史数据列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年3月1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3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你单位总排口总氮、化学需氧量、氨氮日均值分别超标0.93倍、0.87倍、5.25倍,对我市出境断面水质造成严重影响,造成我市出境断面水质严重超标。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标排污类第一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处8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捌拾壹万元整。(¥8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1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