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2-23 14:0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南京英派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621399657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前齐村LNG应急调峰储备站工程项目

法定代表人:刘传良

我局于2020年12月15日和2020年12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射线装置检测后冲洗胶片产生废显影液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室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未如实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等信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0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3、2020年12月1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LNG应急调峰储备站项目环境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铜环限字〔2020〕26号)1份。

4、2020年12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自由裁量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本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规定。

2021年1月25日,我局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4号),告知你单位有申请听证权,你单位于2021年1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权利。

2021年1月25日,我局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1年1月31日签收,于2021年2月3日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2月9日复函你单位,你单位于2021年2月20日在回复中说明《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4号)载明违法事实内容属实,承认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因为《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没有相对应的规范,你单位“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结合具体行为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2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