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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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2-03 09: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中兆汇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8ETA6F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天宗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年产50万立方米新型建筑节能板材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1年1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情况;

5.2020年12月11日-12月14日《陕西中兆汇英生产日报表》,证明环境违法事实;

6.2021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