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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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2-09 09:0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韩小锋:

身份证号码:610******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联系方式:183******

我局于2021年1月4日、1月11日对你经营的无名混凝土废料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厂区内储存石料、混凝土块、白灰等物料2700余立方米,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1月4日,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1月4日,1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1年1月27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于2021年1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厂长期对扬尘管控不到位,贮存、装卸等多个环节不符合扬尘排放控制要求,为督促你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