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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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2-01 16:4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20443532037X5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华原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兴虎

我局于2021年1月7日对你院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医用射线装置项目环评未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该项目介入手术室防护、电气、通风空调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4、移动式C型臂X射线装置购买发票复印件一份;

5、铜川市耀州区审计局审计报告(铜耀审报〔2014〕16号)复印件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1年1月25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1年1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规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第一类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铜川市耀州区人民医院“新增医用射线装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问题,具有“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情形,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结合具体行为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捌佰捌拾柒元整。(¥44887.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1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