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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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1-19 16:3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宇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756299268

住所:铜川市新区咸丰路咸丰汽车站二楼

生产厂区: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旬耀路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徐彦东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搅拌工段的工棚、料库未全密封,周边浮沉较大;洗车台位置设置不当,出入车辆未清洗,有带尘上路现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0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规定,你单位“粉尘无组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应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你单位环境问题产生主要原因为内部管理不当,为起惩处教育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9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