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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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陕B环查(扣)字〔2021〕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1-12 15:0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中兆汇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8ETA6F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天宗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50万立方米新型建筑节能板材生产线部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陕西中兆汇英生产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结合你单位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提供虚假证据的具体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建筑节能板材生产线及配套辅助设备(切割设备、挤出设备、破碎设备)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5日(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查封(扣押)设施存放于陕西中兆汇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1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