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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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0〕44 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16:5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同盛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552169314Q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樱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马桂芳

我局于11月5日,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车辆养护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桶、沾染物等危险废物存放于厂内危废暂存库,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1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0年1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0年11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陕西同盛实业有限公司《车辆换油登记台账》,证明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5.陕西同盛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9月29日转移废矿物油“陕西省非特定行业危险废物简易转移联单”,证明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