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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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0〕4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1-19 16: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再回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1MA6X81768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

我局于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0年10月15日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废旧铅蓄电池。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0年10月15日、10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0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查封扣押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查封(扣押)情况;

4.陕西再回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危险废物管理台账(2020年度)机滤》、《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表2.2)》、《陕西省危险废物管理台账(2019年度)》、《陕西省危险废物管理台账(2020年度)机油》、《陕西省危险废物及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2020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证明企业危险废物入库贮存情况;

5.《危险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6.济源市聚鑫资源综合利用公司《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7.《陕西再回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关于2019-2020陕西铜川废旧仓库租赁合同》,证明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9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