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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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0〕4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1-20 16:3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大秦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78923T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虹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景阳

我局于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0年11月5日生产时未开启精炼炉尾气处理布袋除尘器配套反吹设施,布袋除尘器及烟道多处破损,有烟尘逸散,除尘器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1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0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0年11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陕西大秦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情况统计表》,证明企业生产排污情况;

5.陕西大秦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脉冲除尘器维护操作规程》,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0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