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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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0〕4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1-20 16:2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三立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0817427182

地址: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大唐五路

法定代表人:孟鹏

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大棚作业时大棚大门敞开、未密闭,配备的喷淋和喷雾设施未开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1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0年10月23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物料大棚作业时,采取密闭、喷淋等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0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