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三立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0817427182
地址: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大唐五路
法定代表人:孟鹏
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大棚作业时大棚大门敞开、未密闭,配备的喷淋和喷雾设施未开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1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0年10月23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物料大棚作业时,采取密闭、喷淋等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