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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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0〕4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1-12 16: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盛世永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6XUHRGOX

住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嵯峨镇张岳村

生产厂区: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大唐5路

法定代表人:寇艳娥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涂作业时涂装车间大门敞开,车间工人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0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0年10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0年10月13日现场照片2张,10月23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2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