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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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0〕3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1-05 16: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康德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202MJU4575493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东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11月3日分别对你医院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放置在门诊一楼用于诊断治疗使用的型号为DR-DigiEye280T(数字化摄影诊断机)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9月15日,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1份;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铜川康德中医医院环境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铜环函〔2020〕175号)1份;

3、2020年11月3日,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1份,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自由裁量依据。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一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5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