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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2011-10-20 11: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根据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部在认真研究总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颁布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必要性

  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这一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解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中存在的迟报、漏报和瞒报等问题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这一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环境保护部认真总结了这一办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一)法律基础发生变化是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根本原因。

  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指导全国应急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法律文件。

  随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入了崭新的阶段,以此为基础,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环境保护部着手对《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预防、信息报告、处置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随着这些法律文件的颁布与修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法律依据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为了与有关环境应急管理的法律文件及政策规定相衔接,做到实用性、可操作性与纲领性、指导性相结合,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二)环境安全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是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仍然呈高发态势,与2006年颁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时的情况相比,近些年,突发环境事件在数量和危害程度上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的态势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愈加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要求环保部门在信息报告方面更加及时、准确、高效,制定新的信息报告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同时,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近几年已经有了极大发展。从总体上看,各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人员编制都得到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畅、有序、高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现行信息报告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新办法,对开拓信息报告工作新局面,进一步指导新形势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制定过程

  2010年7月,环境保护部应急办经过反复研究、修改,草拟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办法(修订版)》讨论稿。

  2010年8月~9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办法(修订版)意见的函》(环办函〔2010〕847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征求意见,在这些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2010年9月,在吸收环境保护部各司局及各环保督查中心意见后,形成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修订稿)》。

  2010年11月,修订稿经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原则通过,并经环境保护部政法司核改后,将原有名称修改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011年3月,经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1年4月18日以环境保护部令形式颁布,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特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共17条,2000余字,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相比,条文上更为严谨,内容上更为全面,规定上更具操作性,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结合工作实际,规范信息报告程序。

  为及时、全面掌握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确保环境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在总结多年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基础上,对信息报告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与最新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相衔接,规定了“核实——初步认定——分情况报告”的报告程序,并对报告时限做出明确界定。具体来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首先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随后,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而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鉴于其敏感性,报告应当更加及时,因此,规定了逐级上报与越级上报相结合的报告程序,即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对工作中通常遇到的处置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情况,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二)提高敏感性,六类事件必须上报。

  当前,公众及媒体对突发环境事件日趋关注,特别是一些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居区及重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在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情况下,若不及时上报,极有可能对事件应对处置造成不利影响。为此,依照“小事按大事处理,无事按有事准备”的报告原则,《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发生6类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这6类事件是:

  一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对于涉及饮用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进行科学判断,凡是有影响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能的事件都须及时报送。

  二是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影响到上述区域和人群的事件常出现因环境污染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应当在信息报告方面予以重视。

  三是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近年来涉及重金属(如铅、镉等)及类金属(如砷等)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公众及媒体对此高度关注,为进一步提高环保部门应对此类事件的敏感性,规定凡涉及重金属和类金属污染的情况,一律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的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四是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此类事件在按照相关程序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相关报告机制,对相邻省份或国家进行通报。

  五是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实际工作中对此类事件是否属于突发环境事件,其分级标准如何界定等问题常存在困惑。为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明确,凡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均应当按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的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六是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此规定意在针对实际情况,对上述5类事件进行补充。

  (三)扩大信息来源,理顺报告机制。

  由于网络等新闻媒体的日益发达,环保部门的信息来源面不断扩大,针对实际工作中常出现上级环保部门先于下级环保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倒流”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对各级环保部门在信息调度方面做出明确要求,规定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报告信息。

  针对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机制不够顺畅的问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四)统一信息报告形式,明确信息报告内容。

  为解决实际工作中“报什么,怎样报”的问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形式、内容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形式方面,为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规定应当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通过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传输,只有在情况紧急时,初报方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在内容方面,将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并对相应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最为显著的特点是规定了初报中应当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五)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报告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对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进行了规范,目的在于督促、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便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查阅、分析及总结。

  具体的制度包括:一是归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二是通报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报告及统计情况进行通报;三是保密制度,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六)区分不同情况,严格责任追究。

  为防止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行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按性质严重程度,将责任追究分为3个层次,以便于实际操作执行。其中,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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