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陕西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
2024年5月2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大量废催化剂存放在某公司废弃拆解车间,废弃拆解车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落实防渗漏、防流失措施,未分类分区贮存,车间大门、窗户多处破损防雨、防风措施落实不到位。
经进一步调查,陕西某公司因内部修路,危险废物运输车辆无法通行,自2024年3月中旬起将转移回来的废催化剂暂存于原公司废弃拆解车间。
执法人员依法查看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查证危险废物种类及来源后,要求该公司对存放的废催化剂进行称重并拉运至公司自备危险废物贮存库规范贮存。
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
【查处情况】陕西某公司“擅自将废催化剂存放在某产业园内原公司废弃拆解车间,废弃拆解车间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落实防渗漏、防流失措施,未分类分区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
根据《 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8种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 违法事实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规定”结合环境违法问题情节及问题整改情况,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案件启示】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易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扬散,从而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无法估量,此次处罚起到“处罚一家,警示一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