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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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铜川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11-04 11: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案件简介】

2024年7月1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陕A3M1U1和陕BWM785两辆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车辆未及时终止检测,仍继续进行了下一步流程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报告;苏JD051F车辆在2024年、2022年上线检测时检测方法不相同,同一辆车在检测报告中显示2024年为双怠速法,2022年为稳态工况法,且2024年驱动方式为四驱、2022年为前驱,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获得违法所得940元整。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配合调查,处罚幅度(公司:万元)10-20”之规定。

2024年8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8月29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王益环责改〔2024〕16号),9月4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4〕16号),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940元整;该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10月18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王益环罚〔2024〕16号)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40元整。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作为机动车排放监管的关键环节,检验机构的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检测机构应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品质,增强行业自律,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以确保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肩负着守护蓝天的重任,必须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得以全面、有效实施。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