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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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陕西某实业公司“未严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10-08 15:1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案件名称】陕西某实业公司“未严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案

【案件简介】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接到网上群众工作部转发的群众投诉,内容为“王益区黄堡镇后洞某公司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影响日常生活”。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王益区黄堡镇后洞片区进行现场排查,发现:陕西某实业公司在物料大棚外堆存砂土物料,密闭不严,导致粉尘无组织排放。进一步查看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排污许可证,要求生产过程中物料储存均采用封闭式物料大棚密闭储存。大棚外堆存的物料主要为临时堆存的砂土,由于市场原因订单较少,未及时使用完。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查处情况】陕西某实业公司“未严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应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该公司未密闭的物料总共约50吨,占地面积约40m2,小于100m2,堆放物东、西、北三面均有高于堆放物高度的砖混围墙,属于采取了部分密闭设施,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经讨论决定对陕西某实业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案件启示】

(一)运用“自由裁量基准”,深入研判情节。本案件充分运用了“自由裁量”,对违法情节深入研判,考虑到当事人整改态度及给周边居民造成的影响,确定在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既体现了《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运用的严谨性和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性,又确保对当事人起到了教育惩戒的作用。

(二)落实群众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解决问题。本案来源为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沟通群众,排查群众反映的违法问题,切实解决群众诉求;并对投诉举报者进行奖励,充分落实群众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增加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积极性,有效形成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合力。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