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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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铜川某陶瓷公司“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环评要求入棚贮存”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09-29 14:2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案件名称】铜川某陶瓷公司“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环评要求入棚贮存”案

【案件简介】2024年8月28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针对我区某家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报废石膏模型、陶瓷残次品及修坯过程中产生的原料等固废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15平方米,重约3吨,未按环评要求入棚贮存。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载明,生产固废包括烘坯、修坯过程中产生的原料固废,报废石膏模型,素烧、釉烧及烤花后的陶瓷残次品及少量包装材料固废。要求建设密闭生产固废堆存场所,所有生产固废全部入棚(库),禁止露天堆放。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生产固废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该公司工人疏忽,将括烘坯、修坯过程中产生的原料固废及报废石膏模型等倾倒在固废贮存库以外,露天堆存。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查处情况】铜川某陶瓷公司“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环评要求入棚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应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该公司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环评要求入棚贮存的问题并非主观故意,在指出后能够立即改正,且近三年以来,无因同类问题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 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完成整改的;……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且未污染外环境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对正面清单企业免于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不等于“不管不问”或“降低要求”,而是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本次轻微免罚,将严格执法和教育引导有机融合,让环境执法在法理之外兼顾情理,让企业感受到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与硬度”,实现了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的共赢。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