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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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某煤业有限公司信访奖励案例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2-11-01 17:4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案件名称】:铜川市印台区某煤业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1日11时23分,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铜川市印台区某煤业有限公司夜间作业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执法人员3月31日23时30分对铜川市印台区某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夜间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大棚内雾化喷淋设施未开启,车辆冲洗台未使用,运输煤炭车辆未苫盖,现场粉尘较大。投诉人举报问题属实。执法人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扬尘管控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于2022年4月1日立案。铜川市印台区某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大棚内雾化喷淋设施未开启,车辆冲洗台未使用,运输煤炭车辆未苫盖,现场粉尘较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责令铜川市印台区某煤业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奖励情况】

根据《铜川市生态环境局铜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川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铜环通字【2021】206号)文件中第七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定为Ⅱ级(Ⅱ级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鉴于投诉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的助力生态环境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共同对投诉群众进行奖励,奖金为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案件启示】

启示一: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群众投诉环境问题,反映了人民群众物质生活不断提高的同时,维护自己环境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发生在身边的污染环境行为能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提升对高质量生态环境的获得感。

启示二: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要快速进行处置。消除环境污染,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对于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在夜间生产过程中停运环保设施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针对监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环境问题要积极开展督查检查,并且积极发挥人民群众都是环境保护者的力量,时刻关心周边的生态环境变化,时刻关注周边企业情况,并建立联动机制,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启示三:要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并将生态环境宣传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抓手,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让“人人保护生态环境,人人爱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