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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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案件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2-10-25 17:3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案件名称】 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案件

【案件简介】2022年6月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北门外沟底(粘土矿)部分熟料棚内熟料溢流,导致棚外有熟料露天堆放,部分密闭,易产生扬尘。现场对未密闭的露天堆放熟料面积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长50米,宽30米,总面积约1500平方米。2022年6月22日下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耀州环责改字〔2022〕10号),要求限2022年6月30日前清理干净,7月5日下达《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耀州环罚〔2022〕11号),行政处罚:6万元。

2022年7月1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北门外沟底(粘土矿)熟料仍露天堆放,仅有临路沿线部分熟料苫盖。经现场测量,露天堆放熟料面积长210米,宽30米,总计6300平方米。未按照《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耀州环责改字〔2022〕10号)要求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12日,共20日。

【查处情况】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北门外沟底(粘土矿)熟料仍露天堆放,仅有临路沿线部分熟料苫盖,未密闭面积总计6300平方米,未按照《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耀州环责改字〔2022〕10号)要求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对露天堆放的熟料进行清理,做好清理期间防扬尘措施。

针对陕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2022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了《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月5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同时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听告字〔2022〕8号)告知该公司有听证申请权。该公司于2022年8月6日向我局提出关于露天堆放熟料的申辩意见,因我局不是本案执法主体。2022年8月25日再次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告字〔2022〕12-1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同时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听告字〔2022〕8-1号)告知该公司有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分别予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2022年9月9日,送达了《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耀州环连罚字〔2022〕1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原案件2022年7月5日下达《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耀州环罚〔2022〕11号)罚款金额陆万元,按日计罚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12日,共20日)。

【案件启示】

(一)提高违法成本,倒逼行为整改。本案中,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抱有“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心理,而我局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处罚,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实现倒逼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二)以案促改,以案示警。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来说,是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那么在本案中通过对该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并公示,既促使该公司加快违法行为的整改,同时在辖区企业中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杜绝“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片面意识,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及时整改,取得了显著成效。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