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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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案件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2-10-25 17: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案件名称】 陕西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案件

【案件简介】2022年6月3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有生产厂房一间8640平方米,内设置有75立方米保温炉6台,建有两条年产2万吨特种铝杆线材建铸连轧生产线正常生产,工况正常,目测发现该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排放异常。随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监督性监测申请。

铜川市第一生态环境监测站接到监督性监测指令后当天对该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监测。铜川市第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铜一环监测{2022}第48号)监测结果标况烟气量分别为:14928m³/h、20633m³/h、19991m³/h;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191.2mg/m³。颗粒物浓度超出《陕西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陕环函{2019}247号)文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³。原因:该公司配套布袋收尘器布袋已破损,未及时更换仍在持续生产。

针对上述问题,2022年7月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陕西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陕西某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于2022年7月7日立案。2022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月1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分别予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2022年9月1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整改情况】陕西某有限公司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对该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配套的布袋收尘器进行更换,并于2022年8月18日联系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废气排放筒出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均符合《陕西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标准限值要求。罚款未缴纳。

【案件启示】

(一)第一时间采集违法证据。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第一时间联系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监测,固定其违法证据;

(二)借助第三方辅助执法。对于有些违法行为不能够准准确判断,应及时联系监测人员进行监测,确认违法事实。此案监测结果:颗粒物浓度超出《陕西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成为本案关键性证据。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