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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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某建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2-08-23 17: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案件名称】铜川市某建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噪声案

【案件简介】2022年6月2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按照铜川市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工作部署,通过陕西省排污许可证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对企业监测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铜川市某公司在平台发布的自行监测数据中,缺失噪声监测项目。

随即,执法人员对铜川市某建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公司提供的2022年6月1日陕西某环境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TYJC202202084)中显示,2天监测,4个点位的厂界夜间噪声监测值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夜间噪声排放限值50dB。再调阅2021年6月30日、2021年9月12日、2021年12月15日三份检测报告,显示厂界夜间噪声监测值均不同程度超标,上述行为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立即对噪声防治设施排查并进行整改。

针对上述超标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取了《检测报告》(TYJC202202084)1份,调取排污许可证有关噪声排放限值等关键证据,证据链清晰完整,对超标事实认定清楚。

【查处情况】铜川市某建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例作出规定。根据调查,该公司为水泥粉磨站,仅在夜间生产,生产厂区三面环山,周边无居民聚集区,未造成严重噪声污染,为起教育惩戒意义,经会议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7月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对铜川市某建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王益环责改〔202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2〕8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听﹝2021﹞4号),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7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王益环罚〔2022〕8号)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该公司于当日签收。

【整改情况】 铜川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对生产设备进行了排查及检修,并更换减震弹簧、橡胶垫,并对振动筛加装隔音挡板,有效降低噪声。近期将再次开展厂界噪声监测,并加强日常检修维护,确保达标排放。

【案件启示】

(一)优化方式,采用非现场监管。为充分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法人员通过陕西省排污许可证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对企业监测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精准查找问题,有效提升执法监管效率。

(二)应用“新法”,打击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执法人员一方面加强“新法”宣贯,进社区、进企业进行普法宣传;另一方面加强排查整治,对超标违法行为,尤其是“夜间噪声”超标,进行严厉打击,有效保障居民生态环境权益。

(三)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得当。此次案件中,企业提供过的检测报告中显示厂界噪声夜间监测数值均超出排污许可限值,且企业负责人认可,属证据确凿。同时,由于《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例作出规定,经过多次研判、会议讨论。考虑到企业生产厂区三面环山,周边无居民聚集区,未造成较大影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对该企业罚款陆万元整,既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又起到了教育惩戒意义。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