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及时变更排污许可登记不予处罚案
【案件简介】2024年3月23日接到陕西省交叉监督帮扶组反馈问题:“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证”一事。
交办后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5、27日对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上级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该企业在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2020年办理了排污登记表后,由2023年10月搬迁至耀州区孙塬镇宝鉴村五组原冷库院内。2024年3月10日在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搬至新址后,取消了喷漆和喷胶等工序,根据环评管理名录环评手续属于豁免,使用数控机开料机对木材进行下料开槽处理,此过程会产生木质粉尘和木屑通过管道接入布袋收尘器。自动封边机对开槽的板材进行PVC封边,用侧孔机对封边好的板材打孔,包装、入库、出货及出售,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分类名录》该企业应当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但在检查时该企业提供的是2020年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中地址工艺与实际不符,新项目未及时变更排污许可登记,擅自投入办公家具及橱柜生产加工,排放污染物。
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
【查处情况】陕西某公司“未及时变更排污许可登记”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类违反排污许可证类23.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经调查该企业违法持续时间从2023年10月初开始至2024年3月23日超过三个月不足六个月,已在限期内整改,处罚幅度2-3万元。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但鉴于该企业已在5日内完成排污许可登记表变更事宜,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该公司整改态度积极,问题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环执法函〔2023〕67号)《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之规定。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经集体讨论对该公司给予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1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耀州环不予罚〔2024〕2号)。
【案件启示】
(一)对于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第一时间进行核查,掌握企业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整改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免于或减轻处罚,充分彰显执法的温度。同时,执法人员要持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
(二)将处罚作为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不等于“违法不究”,而是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落到实处。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包容宽容的营商环境,同时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