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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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08-09 15:4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案件名称】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简介】2024年2月2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执法人员针对铜川市某制造公司环境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对铜川市某制造公司开展了废气、噪声、雨水自行监测,3月7日出具监测报告,但对应原始记录采样照片显示当天未下雨,随后调阅历史气象信息,确定采样前后时间均未下雨,雨水井口不会形成可监测的流动水,不具备监测条件。而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则显示,对雨水井采样3次,并列出COD及悬浮物采样数据。

经进一步调查,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铜川市某制造公司签订自行监测合同,约定水污染物监测项目为雨水,费用为1200元/年,该检测公司确于2023年2月27日对铜川市某制造公司现场开展了污染物自行监测工作,但监测人员在未全面了解企业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情况下,即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实际对污水井进行了监测,并非雨水井,且在编制监测报告时审核不严,仍以雨水监测名义出具报告。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问题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企业出入登记及监控视频等证据为凭。

【查处情况】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应对该公司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根据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铜川市某制造公司签订的自行监测合同,总费用为1200元,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共计处罚款2400元(陕B王益环罚〔2024〕3号)。

上述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不满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成立要件,因此不予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目前市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较多,能力良莠不齐,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较为粗放,人员能力还需提高。因此作为监管单位,除要加强打击第三方弄虚作假工作力度外,还要强化对排污企业的政策技术宣贯,指导企业培养专业环保管理人才,增强对各项环保业务的了解,使其能够辨别第三方监测机构能力是否符合本企业需求,规范开展各项环保工作。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