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铜川某铝业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件简介】2024年7月5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针对关中地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反馈我市某家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于2023年第一、三季度对炭渣2#除尘器排放口(编号DA038)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
7月11日,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炭渣无害化综合处置项目2023年一季度未投产,炭渣2#除尘器排放口不具备监测条件。三季度开展无组织废气监测时,该项目正在进行升级改造,未生产,无法开展监测。待改造完成后,该公司于10月24日委托陕西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单项补充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线设备运行记录、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查处情况】铜川某铝业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应责令该公司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问题并非主观故意,在问题发生后能够立即改正,且近三年以来,无因同类问题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企业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在 1 个月内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本次轻微免罚的实施,将严格执法和教育引导有机融合,让环境执法在法理之外兼顾情理,不仅成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更成为宣传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过程,让企业在生态环境“有温度的执法”氛围中,获得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实现了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