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案
【案件简介】2024年5月2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煤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委托的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监测采样时间为2024年3月23日,但经初步询问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该检测公司监测时间为3月22日,与监测报告、原始记录监测时间不符。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12时20分对某煤矿3台天然气锅炉陆续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时1台10蒸吨锅炉正常运行,2台4蒸吨锅炉未启用。为进行监测,现场将4蒸吨锅炉开启,仅采样20余分钟即结束监测,且中间有间歇时间,并非连续采样,锅炉工况及采样时长均不符合采样规范。当日14时许,监测人员离开矿区返回所在公司,于3月23日通过模拟数据及伪造现场方式编制监测原始数据,一是经过计算模拟出3月22日某煤矿天然气锅炉现场工况数据;二是将监测设备组装好在办公室直接抽气,用手在进气口煽动模拟烟气流量,配置氮氧化物气体进行监测,共模拟数据9组。
发现上述伪造监测数据问题后,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责任人员主动承认除废气监测造假外,噪声监测数据也是伪造得出。3月22日该公司监测人员于某煤矿噪声监测时长不足,回公司后于3月23日根据已有不完整数据重新模拟场景进行监测,同时手动调整设备时间打印出夜间噪声监测数据原始记录,编制监测报告。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问题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企业出入登记及监控视频、锅炉检修运行记录、高速路出入站收费记录等证据为凭,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应对该公司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根据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自行监测合同,总费用为84150元,因该公司主动提供未掌握环境违法线索,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共计处罚款168300元(陕B宜君环罚〔2024〕3号)。
上述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陕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不满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成立要件,因此不予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少数第三方检测机构只顾追求经济利益,缺忽视了环境监测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因此要持续提高对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问题的执法监管力度,倒逼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开展工作,保证每一份报告的真实性,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