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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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08-09 15:4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案件名称】陕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件简介】2024年4月1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控机中颗粒物斜率A值在2024年3月11日由默认值为1修改为2.075。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对其调查发现:该公司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于2020年5月安装,2021年10月13日通过验收,于2023年9月更换颗粒物分析仪。2023年10月9日至11日重新对该套设备进行72小时调试,重新调试的报告中参比方法校准颗粒物K系数(斜率A)为2.075。

经查:该公司在线设施运行维护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方案》HJ75-2017,附录A第A.3.8条:“将建立的手工采样参比方法测定结果与颗粒物CEMS测定结果的一元线性回归方的斜率和截距输入到CEMS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将颗粒物CEMS的测定显示值修正到与手工采样参比方法一致的颗粒物浓度mg/m3)”。该公司在更换颗粒物分析仪后未按照调试报告对工控机中颗粒物斜率进行设置,导致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颗粒物浓度计算错误。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至今未完成更换颗粒物分析仪验收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

【查处情况】陕西某建材有限公司“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7.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处罚幅度:5-10万元。”

2024年6月2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耀州环罚〔2024〕4号),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

【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自动监测设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无法保证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无法估量,此次处罚起到“处罚一家,警示一片”的作用。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